最新版本《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已废止]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司法鉴定利益相关者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提出申诉请求的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称为申诉人;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称为被投诉人。
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司法鉴定投诉的处理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司法鉴定投诉的处理。
第四条司法鉴定投诉的处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第六条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判断并提供专家意见,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补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可持续发展、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学、物证、视听资料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可持续发展、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