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条地图的编制和出版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公共通用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公开地图不得显示任何国家秘密或者内部事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经销包括批发、零售、出租、展览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应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改善人民精神生活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