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关于打印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机关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根据机构设置和资金授受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体系可以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个层次。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 其计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主管会计机构应当是接受财政部门资金并有预算管理关系的机构。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 纳入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体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个层面。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资金,具有预算管理关系。 以下有会计单位的,向主管会计单位——主管会计机关或者上级报告资金,具有预算管理关系。 下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级报告资金,具有预算管理关系。 如果下面没有下属的会计单位,就是基层的会计单位。
上述三级会计机构实行独立会计,组织管理本部门、本部门的各项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会计条件的,实行证书精算制,作为“精算单位”进行管理。
2 .前提是运动正常继续。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划分会计期,分期结算,编制财务报表。 财政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会计月等会计期间的开始日期都是公历的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汇业务时,应当将相关外汇金额换算为人民币金额进行计量。 第八条行政机关会计应当根据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支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依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采用注销登记法。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会计记录必须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二
4 .行政机关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类似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应当在注释中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对不同行政机关发生的同一或者类似的经济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取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机关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具有可比性。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明确,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机关可以拥有或者使用的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机关对经济资源的合法占有。 政府储备
6 )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中基本维持原物的形态。 建设工程是指行政机关已经产生必要的费用,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能够为使用者提供一定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取得相关权利,能够可靠计量货币的,应当确认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 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的资产,应当计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的资产应当根据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预付款按实际发生额计量。 支付对价取得的资产,取得资产时必须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支付。
财政部另有规定的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按规定进行折旧的,按照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和折旧年限确定折旧额。 第四章债务第二十三条债务是指可以用行政机关负担的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偿还的债务等。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债务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计划在一年内(包括一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的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财政资金、纳税、职工工资、临时支付、政府补助等。 财政资金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应当向财政上缴的资金。 税额是指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 职工工资是行政机关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