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新劳动法全文(最新全国版)
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整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请求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在执行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过程中,如果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经协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