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认定工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工伤认定。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人系XX小学教师,于xxxx年8月入学,此后一直从事教学工作。2008年xx月XX日上午x点上班途中,申请人骑电瓶车通过青山高速盐港立交桥。下坡时,湿滑的路面导致申请人摔倒,左腿和膝盖受伤。申请人受伤后,在XX镇卫生院接受治疗。治疗快2个月了,医药费1300多元。
由于申请人是事业单位员工,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受伤、致残、死亡的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
非教师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必要的路线上或者教师出差、转岗途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适当延长。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1份(封面申请人需加盖单位公章);
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证人的证词(本人手写和书写)、身份证复印件、详细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文本或有效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