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粤人社办〔2014〕343号文件的通知《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
劳务派遣管理实行组织、标准、价格统一。雇主应由集团公司选择和确定。
4为保证服务质量,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和行业经验的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各单位或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考评中对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对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监督的用人单位予以终止。
派遣人员的人事和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一切与人事和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都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如实向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结婚证、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本人填写的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公司。个人资料不准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司依法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和用人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经用人单位书面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当学习和了解公司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用人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对违规派遣员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劝导”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公司可以委托用人单位进行招聘、面试和筛选。用人单位确定用工名单后,公司将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派遣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做好用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