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各项扣除和损失后的余额。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低于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二)企业所得税;(3)税收滞纳金;(四)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八)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产生收入的组织。
003010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