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中国是人口大国,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指导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促进适度生育水平的实现,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贫困地区”修改为“不发达地区”。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改为“国家提倡适龄结婚、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