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2021年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1 .业主: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的,享有业主的权利; 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和非自然人业主。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我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择优录用物业服务企业,修缮、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配套设施及相关场所,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进行物业管理和自我管理的旧房,按照政府规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向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7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9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住房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共住房逐渐变为私人所有。 的公共房屋管理者和租户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逐渐发展为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
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和制度的完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