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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热条例

  哈尔滨市供热管理实施条例全文(2018年最新版) )。

 

2019年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第四条冬季供暖是本省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供暖是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基本公共事业。 本条例所称热,是指非选择性公共服务专用商品。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供热单位消耗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政府主导的供热,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人投资参与运营。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的10 %~15 %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购买、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温控制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迁,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拆迁。

  各类工程建设公司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工程损坏供热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热源机构或者供热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最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2 .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机构,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机构供给或自身产生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供热单位消耗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供暖是本省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供暖是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基本公共事业。 本条例所称热,是指非选择性公共服务专用商品。 实施政府主导的供热,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人投资参与运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布式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计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供热管理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县

  规划要遵循统一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割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特别供暖计划必须包括逐步取消分布式锅炉供暖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布式锅炉供暖的年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特别供暖计划。 需要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计划统一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专项供热计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按照供热方案进行施工。 工程完成后,供热公司必须组织参加特别检查。 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列入使用。 在项目纳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之前,热源机构应采取相应的

  开始使用。 供热装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供热装置在保修期内,在生产企业负责修理和更换的保修期外,供热公司负责修理和更新

  加入集中供热管网时,不得向居民征收供热基础设施补助费; 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工厂等使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供热基础设施补助费可以适当减免。 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供热基础设施建设费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省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建设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特殊组成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专门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进入和退出供热市场第十七条供热经营执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实行等级审查、等级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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