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检察厅:非法经营罪的最新标准
(一)利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结算接口,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手段向指定支付人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外汇交易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案件。
(一)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视为非法经营:
(二)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的买卖;
(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城市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条、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违法所得的两倍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 公司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本罪是指未经批准限制经营、交易的物品、许可或者核准,以及电信、证券、期货等行业的其他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营物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交易物品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一笔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