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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18年最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8最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测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实施职业健康监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23号令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测主要包括就业前、就业中、就业后和就业后的医学随访和紧急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测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保障职业健康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超出本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测实施细则,但不得作为劳动用工标准。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测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测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班前、工作中、离开工作时和紧急情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的档案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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