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解除: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的方式或者收益使用租赁房屋的,不论租赁房屋的性质如何。
当事人就没有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租赁合同时以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担保住房订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应当明确,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但《合同法》也规定了提前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取消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满足时,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按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