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伤保险条例及2021年工伤赔偿标准细则
(3)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将在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住宿及费用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行标准报销。
(6)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暂停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
(5)辅助设备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需要生活照料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按照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即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工伤保险费按照“支持固定收入、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统一筹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覆盖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准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和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通州湾江海联动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所有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各县(市)、通州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通州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等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赔偿时,如当事人尚未痊愈,确需继续治疗的,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受害者应该在综合医院接受治疗。伤病治疗不需要康复医院的,医疗费用补偿按照普通医院治疗相同伤病的收费标准计算。
被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