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全文是什么?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维护妇女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妇女权益。具体组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维护妇女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妇女权益。具体组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会和共青团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