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北京燕环保清洁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告:北京市燕环境保洁服务中心,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慈中街环境卫生事务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