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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公路养护法律法规摘自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2005年0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需要利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上挖砂、石、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后,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费。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车辆需要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如果无法绕过,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道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公路,保证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通过税收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通过税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路养护的挖沙、采石、取土、取水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八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作范围内,组织道路两侧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安全标志;使用车辆进行维修时,道路车辆应设置明显的操作标志。养路车辆在工作时,其行驶路线和方向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不受道路标志标线的限制;过往车辆应注意避让道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次。因严重自然灾害中断国省道交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抢修;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修复,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持,尽快恢复交通。第四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道路上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树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物、挖沟引水、利用路边沟渠排放污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污染道路、影响道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周围200米以内,公路隧道上方100米以内,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和其他危害公路、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收费权转让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八十三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损坏道路或擅自移动路标可能会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的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收费公路技术状况良好,为过往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期建设和完成,不得延误建设工期或者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路线沿线的道路交通状况和设施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和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重要的交通信息应该重复。第三十一条发生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道路损毁、施工或者交通事故,收费公路管理人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设置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牌等设施进行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帮助疏导交通。第三十六条政府还贷公路经营者收取的通行费应当存入财政专户,严格收支管理。政府用于偿还贷款的道路通行费,除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费用外,必须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八条收费公路终止前一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认定和验收。经鉴定验收合格,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道路交接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养护。只有满足要求,才能按规定办理道路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范围内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水土保持和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处罚

  根据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5)道路损坏时,施工

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倍的罚款。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做好除经营性收费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予以指导和监督检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道的养护予以必要的扶持。第十二条乡道的养护工作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由该收费公路的经营者负责。专用公路的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专用公路建设单位负责。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防洪堤兼作公路的,防洪堤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洪堤和公路保护、养护的具体办法。第十四条改建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公路畅通;影响公路畅通的,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进行公路大修或者改造、改建施工不能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通过公路施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损坏施工现场及其设施。禁止非施工车辆和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及其桥梁毁损、影响公路畅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毁损的公路及其桥梁两端设置明显的标志,必要时应当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对毁损的公路及其桥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一)在公路桥梁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二)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三)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四)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废弃物、抛洒或堆放物品、倾倒渣土垃圾或者设置其他障碍;(五)在公路上洗车、设点修车、打场晒粮、圈养牲畜;(六)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开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七)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5公路法考试试题及答案(4)

    公路规划分为(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县道规划)、(乡道规划)、(专用公路规划)。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在公路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2017公路法考试试题(带答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规划分为(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县道规划)(乡道规划)(专用公路规划)。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在公路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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