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效力如何?最高法院有一个案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
律师:“请说说倒签的具体情况。你最好把合同扫描一下,发到我的邮箱里。如果涉及到不适合我知道的内容,请PS相关内容。”
顾问:“是的,没错。当时双方的合作正式确认,2018年5月1日开始合作,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
律师:“邮件已经收到,合同已经看过。合同成立并于2018年5月1日生效,双方签订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这是真的吗?”
律师:“哦。我已经看过内容了。从条款来看,我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基本上可以判断,只要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本合同就是双方的真实表述,本会签合同合法有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租赁房屋不能使用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同意装修的,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合同终止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可以拆除未附着的装修。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由于被告会签提单,原告作为收货人,根据国际贸易合同公约,不能以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在此期间,米价的下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回复称,签单错误不可能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原告不应就贸易纠纷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返还单证与原告现有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
我们知道,民事责任无非是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有人认为承运人逆向签署提单是违约行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令人怀疑的是,虽然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确实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也存在违约行为,但收货人的损失,如本案中的米价损失,并非由承运人违约行为直接造成,违约与损害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