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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加强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保障煤矿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煤矿和矿山建设、洗煤厂、为煤矿服务的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以下简称职业危害),是指煤矿工作人员因粉尘、噪声、热损伤、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造成的职业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

(四)碳黑粉尘——可能的职业病:碳黑尘肺

5)石棉粉尘——可能的职业病:石棉肺

(七)水泥粉尘——可能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11)焊接烟尘——可能的职业病:焊工尘肺

(1)作为化学因素,常见的是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如铅、水银、苯及苯系物质、氯、硫化氢、硝基苯、二氧化硅粉尘、煤尘、水泥粉尘等。

)3)炭疽杆菌、布鲁杆菌等生物因子。

2)汽车驾驶等精神)心理)职业性的压力。

5)长时间处于不好的姿势和姿势,或者使用不合理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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