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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的法律依据:女职工的权益保障是什么?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不得降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有未满一岁婴儿女职工的,所在单位应当每班给予两次母乳喂养(含人工育儿)30分钟。多胎的情况下,婴儿每增加一个,哺乳时间就会增加30分钟。女工每个班可以合并两个哺乳时间。将哺乳时间和到本公司的往返时间作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的劳动,通常不得超过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符合原工作条件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安排减薪或者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吃饭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允许做夜班工作。工作时间必须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工作时间计算。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情况下,产假将增加15天。多胎的情况下,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就会增加15天。女职工妊娠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者哺乳期内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工作。

除不适合女性的工作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合同中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男女同工同酬。在福利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喂奶等理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解雇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合同。但是,除非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雇佣)合同或服务合同。

此外,在月经、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女职工受到特别保护。任何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劳动等其他权益。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选拔女干部。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依法保护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

职工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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