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全文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出版,均依照本条例享有版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版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的版权,根据开发者所属国家或普通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定或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条例保护。
受本法规保护的软件应当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
本条例对软件版权的保护不涉及软件开发中使用的思想、处理步骤、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继承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七条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机构发生变更后,合法继承机构享有软件的全部权利。
即使软件的版权发生了公司的变更,软件权利的保护期间也不会发生变化。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件。
2)文件是指用于记述程序内容、结构、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书面资料和图表,例如程序设计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直接开发软件,并对所开发软件负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结合自身条件独立开发软件,对软件负责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