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0第18条第(三)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妇女儿童少年的实际困难,创造条件保障贫困、残疾、流动人口中适龄妇女儿童少年能够完成义务教育。
0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学校招生时,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特殊专业除外。
向教育部门投诉或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援助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妇女权益。具体组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会、共青团要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用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民族各界妇女的利益,按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