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国内经营者)、经营定期航线或者不定期往返中外地点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者)以及与危险货物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按照职责监督管理全国危险货物航空运输活动,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货物航空运输活动。
第四条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2016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4月11日《危险货物品名表》修订)。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品运输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感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过程中可能引起人身事故、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需要特别保护的物质和物品。未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记载的危险品列入《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车(以下简称特殊车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商业道路运输的公司,应当具备十辆以上特殊车辆的经营规模,具有五年以上运输管理经验,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勤务制度、车辆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在道路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修理和经营管理的,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知识,通过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试,交付01后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