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征收标准规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003年6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2017年2月6日修正,《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管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相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和谐社区建设。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中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完成任务,执行工作经费。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主自律、权利义务一致、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地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房地产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指导、监督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