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010第310号已于2007年6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第四次修正于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第五次修正于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次会议上作出。【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号。
纳税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中国没有住所和住所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住所,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在中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个人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确保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国务院修订了1994年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号法令。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外国人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好地吸引海外人才,支持和鼓励自主创业,个体雇主等经营主体从家庭生活所需费用中扣除经营收入。对符合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国家要求的项目,个人明确支付的费用,可以依法扣除;明确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纳税服务,扣除义务人可以从工资性收入中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收入可以从清算金中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结算汇款。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个人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附带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