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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

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010第310号已于2007年6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第四次修正于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第五次修正于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次会议上作出。【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号。

纳税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中国没有住所和住所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住所,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在中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个人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年8月31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建立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部分劳动所得征收综合税,优化调整税率体系,提高综合所得基本扣除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相应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国务院修订了1994年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号法令。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外国人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好地吸引海外人才,支持和鼓励自主创业,个体雇主等经营主体从家庭生活所需费用中扣除经营收入。对符合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国家要求的项目,个人明确支付的费用,可以依法扣除;明确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纳税服务,扣除义务人可以从工资性收入中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收入可以从清算金中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结算汇款。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2019全文2019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在中国无住所或在某纳税年度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在中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个人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附带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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