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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2016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和个体雇主的工作人员,有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公司内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预防职业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危害。劳动者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接受治疗。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工伤保险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具体承办工伤保险。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时,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收支平衡、固定收入的原则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决定不同行业的差别费率,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和工伤发生率,按行业决定几个费率。分行业费率和行业内费率等级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整个计划区域

经营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适用于行业内相应汇率等级规定的单位贡献率。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费率和行业内费率等级的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为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对难以按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具体缴纳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在地区间,流动性高的行业,可以以比较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工具

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家,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预防职业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危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治疗非因工负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患劳动者受伤或者职业病的,因劳动者负伤停止工作,需要接受医疗的,在休业津贴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每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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