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工作。
2)政府资金。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的组织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增加、采矿权与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土地与矿业权使用费收入、出租车经营权与公交线路经营权等有偿收入、政府广播电视机构广告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源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具有政府职能的组织依法使用政府权力、政府声誉、国家资源和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所需的财政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本办法不适用于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依法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的编制,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完善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的组织利用国家权力、政府声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等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