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全文)、融资租赁、银监会、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的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租赁物和供给者对承租人的选择或批准,将从供给者处获得的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占有使用,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租赁业务,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财产的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向出租人租赁物品的融资租赁形式。 后租赁业务是承租人与供应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一条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的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必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融资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租赁物和供应方对承租人的选择或者批准,将从供应方取得的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占有使用,从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融资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名称中应当注明“融资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融资租赁”字样不得列入其他公司名称。
第五条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