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宁省不动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管活动。
鼓励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和信息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省、市、县(包括县级市、区)。 下同) )人民政府要将物业服务纳入当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和谐社区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选择性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以下简称市)、县)县级市、区在内,下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计划、价格、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