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
本通则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行为。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合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贷款双方的惜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督机构。
银行结算业务按照附件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收取手续费和邮费。
信用卡统一收费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房者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和邮费由经办银行向客户收取。
证书的成本根据不同证书的成本,向接受方收取。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还款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种类包括人民币和外汇。
第七条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不得干预贷款人的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