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 .出纳申请开户时,应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书》。 《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现有账户及活期账户结余、开户银行及开户理由。 选择开户银行时,必须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必须由财务部长审查,由总经理在批准上签字。 财政部长审查时,有权对开户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银行的选择提出自己的批准意见,驳回开户申请。
8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因素。
4 .向银行申请开户时,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其他必要文件,同时出示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码卡,到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银行开户申报表》,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公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款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的机构、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个人雇主、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收主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制给你们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选择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代替税务机关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确定后,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本法办理开户手续,使用税务机关代替税务机关保管资金账户。
第二条税务机关在银行开立的税收代管资金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代管资金的征收和账户管理由不同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密切合作,相互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