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 )
02020202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收
02020202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02020202第九章社会保险办理
0020202章XI法律责任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由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现已发布,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老龄、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援助的权利。
为了贯彻《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以下称为《社会保险法》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一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和支付方法计算和支付。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包括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延长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办发) 2009 ) 66号)执行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批量发放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