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通知(国办发(2017 ) 87号) ) ) )。
规定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安全指导组)的指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规定公司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领导和成员职责
明确本公司所属部门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保安人员的职责
5 .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各自工作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你们印制发放,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共同负责、共同管理、失职渎职,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负责本领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监督管理全国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行业主管安全、业务主管安全、生产经营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愿检查、解除危险、自行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员是本单位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必须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坚持权利和责任一致,依法履行职责,追究失职责任。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本地区消防工作部署的重大问题。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的消防工作。 完善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管理负责人主导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消防责任的落实。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消防安全配置、消防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等消防计划。 纳入城乡规划,有组织地实施,使消防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期、重大假日、重要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推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进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使用。 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用于促进消防教育和培训、技术服务、物理和技术预防。 (四)建立常态化的火灾风险排查整治机制,有组织地实施重大火灾风险和区域火灾风险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危险挂牌的执行制度。 对重大火灾危险性和停产停业改善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组织有关部门督促危险性单位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五)依法设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通过招募、购买服务等方法招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和配备军营。按要求落实他们的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 (六)组织指导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定期组织演习的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机制,落实人员、设备、资金和灭火剂保障,必要时动员灭火救援所需的工程机械和特殊设备。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事务会议,讨论消防工作的部署。 (二)根据当地消防安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督促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和修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审查。 (四)增加消防投资,确保消防事业发展所需资金。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消防部署。 (二)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城乡消防规划,确保消防局、培训设施等建设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 3 )序列n
(六)加强消防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共建筑。
有益的消防科学c
编织方法
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紧急避险培训,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七)项职责,保障消防活动经费。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管理,依照本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消防部署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平均每个月对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用心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班,不断提高单位的自身消防意识,提高自防自救潜力。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树立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的思想,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员工履行职责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
熟记自己职责,职责范围,熟悉岗位环境,明确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熟练使用各种灭火消防器材,掌握一般救生常识。
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务必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