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哪些案件适合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因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故意毁坏财物、扰乱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情节较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调解:
(1)亲戚、朋友、邻居、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的纠纷;
一个人行为的侵权是由被侵权人的在先过错造成的;
调解的其他应用程序更容易解决冲突。
亲戚、朋友、邻居、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引起的纠纷;
一个人行为的侵权是由被侵权人的在先过错造成的;
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相互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审查合并】下列情形下,()不适用治安调解。
四、当事人必须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
治安调解必须是指公安机关可以申请调解。
(2)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要合理、合理、合法,必须在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妥善调解的前提和基础,分清责任是化解纠纷的关键。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安调解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有效处理纠纷和矛盾的关键。同时,负责调解的人民警察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应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原则。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要让双方当事人都知道案件的事实和违法性质,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应当给予怎样的治安行政处罚。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比如调解邻里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或者双方熟悉的人参与。但是,治安调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当事人双方要求保密的,可以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