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提起口头诉讼。
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可以传唤当事人、证人,送达诉讼文书,进行简易审判,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依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应诉,享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此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到期日前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件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收据上收件人的接收日期是交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