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优秀民事再审成功案例(范本)——许睿律师网
特别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再审案件,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原审原告):魏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XX县姚巷村41号,联系电话XX * * *
申请人所属员工的书面证词。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 *县* *村。申请人不服田敏怡子楚* *县人民法院(20xx)355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周,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竹阳街52号。
申请人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11日(2011)豫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民初字第37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作出公正判决。
一审、二审判决事实不清,采纳的证据自相矛盾。
人在帮助工人时从二楼坠落,导致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未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往定安私人诊所进行草药治疗。2009年6月12日,原告伤残被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六级。2009年6月16日,申请人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77987元。法院在法庭上审理了这个案件。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在2007年12月30日,诉讼时效已过,故动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如果当时没有拿到钱,你和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没有发现伤害的,经检验能够证明是侵权造成的,从诊断伤害之日起计算。”本文中的“受伤日期”不能简单理解为事发当天,而是可以确定为治疗完成或治疗费用的当天,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确切的损害数额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损害的,赔偿金额只能通过伤残鉴定确定。因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诉讼时效应从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09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200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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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