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通过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护士的监督管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人数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编制标准的;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执业地点、延长执业登记有效期手续的,允许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规定的;
南宁市养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活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管理和经营活动。军队、警犬、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
第一章节约用水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珠海市供水、用水和节水管理,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节水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供水企业利用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的行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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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