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委派,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依法执业的律师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第6868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执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贯彻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六百八十八条依法执业的律师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和指导。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法》、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综合表彰和个人表彰项目,对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给予表彰奖励。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二)征得单位同意。
律师执业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经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作出是否批准执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