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十四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但再婚后未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在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而另一方未生育,且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诊断为残疾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能够再次生育的;
为推动《条例》在全区深入学习宣传,确保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于5月31日在南宁召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黄丹介绍了修订《条例》的背景和意义,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并对新修订《条例》的实施作出了具体安排。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增加城镇养老金的激励政策。在保持原城镇计划生育职工养老金分别提高5%和10%的政策基础上,将激励对象从城镇职工扩大到所有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条例》的城镇居民。完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在原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基础上,将农村居民纳入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优惠政策将提高到地方法律法规水平。
此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加强了《条例》免费服务的凭证功能;调整了申请《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间;根据两个孩子的出生条件,减少了不接受《二孩生育证》出生的法律责任;成功借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成功实践经验,加强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严格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