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过年的时候,人们的工作情绪不高,因为今年的氛围很浓,很多人都想家。每个业务部门也对年假区别对待。这个带薪年假的政策是什么?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依法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年满10周岁不满20周岁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20年后,法定带薪年假为15天。用人单位不得干涉职工高于标准的休假安排,但低于法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
雇员享有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工人的服务年限挂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2)员工请事假超过20天,单位未按要求扣除工资;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2个月以上;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3个月以上;5)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4个月以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的职工,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初次进入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当年年休假天数以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得享受年休假。
三.年假应在每年10月前结束。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可延期至年底,原则上不允许休年休假。
对于全年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控制员工总数的10%。自愿放弃安排休假的员工,单位不予补偿。
六、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一)请假超过20天且单位不按规定扣除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