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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全文

  2016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2016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年限、就业形式等为由,通过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式,阻碍、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要打击报复加入和组织工会的员工。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通过工会代表大会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2020年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会退休职工与国家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四十九条工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合法权益的,有权请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建立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工会章程独立工作。

  第五条工会和教育工作者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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