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新劳动法全文(最新全国版)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请求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称平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依法登记的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及公务员主管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保姆、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