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劳动仲裁和诉讼的管辖,终于什么都懂了!
那么,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呢?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003010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般区域管辖权。根据劳动争议发生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管辖是最常见的方式。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辖区内的普通劳动争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的重大劳动争议。
【解读】本文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按照有利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当事人便利,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也是本法立法应当遵循的标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应当本着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应诉提供极大便利,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的原则。
根据本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几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与各级行政区划并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市辖区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要求省人民政府划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