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0号总统令)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公平、及时、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部门”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信访部门等。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方。
(三)因辞退、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注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要求工会或者第三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解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