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部门和公众等。第五条企业应当对自身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六条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测量和报告。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和核算。
数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所有会计要素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求相联系,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过去。或者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企业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类似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企业应当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基于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谨慎,不得高估资产或者收入,不得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关注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会计、计量和报告应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迟。第三章资产第二十条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称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企业的采购、生产、建设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计未来发布
原始交易或事件不构成资产。企业所有权或控制权是指企业享有某一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一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可以由企业控制。企业预期经济效益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潜力。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定义的资源,确认为资产: (一)与资源相关的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企业;(2)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算。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要求的项目,应当纳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计入资产负债表。第四章负债2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或项目过去预期产生经济效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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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
使用中文时。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民族语言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语。第十一条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实际交易或者事项为基础,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企业应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性质进行会计核算,不应仅将其法定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3)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4)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在不同时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变更内容为
相关成本费用应当在会计期间内确认。(十)企业财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此后,如果该财产发生减值,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十一)企业会计应合理划分收入和资本支出的界限。如果支出效益仅达到当年(或一个业务周期),则视为收入和支出;如果支出的收益延伸到几个财政年度(或几个商业周期),则应将其视为资本支出。(十二)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高估资产或者收入,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但不得秘密计提。(十三)企业会计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一年以上商业周期内实现或消耗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为增加财富或者通过分配谋取其他利益,将资产转移给其他单位而取得的另一项资产。第15条
企业应建立现金和存款日记账。每天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一登记。银行存款应根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名称和类型进行详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也要分别用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存货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与银行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
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应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