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三。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及民事审判实务,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向社会出售未竣工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主张与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单、预约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的。还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另一方要求其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和生效,适用《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出卖人在诉讼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视为有效。
第四条出卖人接受买受人的定金作为通过认购、订购、预约等方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一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照定金法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所有权交换的形式签订,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人在特定地点、特定用途的房屋。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单独出售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应当优先受偿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