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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问题解答(一)》关于打印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SASAC第1号令)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全国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向你们印制,请遵照执行。如果在执行中有问题,请迅速报告。

(国资评定[2003]58号)根据相关规定,央企境外子公司应纳入央企清产核资范围,央企根据《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及相关文件要求统一组织清产核资。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公司清产核资特别财务审计,可以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以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关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中央企业境外子公司生产核定资金核定的相关问题。

关于根据《主辅分离改革》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生产核定资金清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委员会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SASAC第1号令)及相关清产核资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和要求,现印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果在执行中有问题,请迅速报告。

在中央企业清算核定资产的过程中,许多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相继在清算核定资产的政策和资产损失报告方面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了帮助企业准确掌握生产核资金政策、制度和要求,现答复如下。

原清产核资系统资产损失证据收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特别活动的要求或者企业的具体经济行为,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财产检查,依法认定企业资产,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重新审查企业国有资本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清算核定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企业在清算核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损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本损失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严重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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