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02020202号文件。_
发行机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02020202号文件。_
发行日期:2016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6年1月20日
(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由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减少主要依靠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所以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根据修正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细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应当确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生产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表现;完善企业安全的生产管理体系。另外,对于粉尘爆炸、液氨泄漏、管道爆炸等重大典型事故。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事故,在企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危险岗位、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做出了预防性规定。
安全生产,人是第一要素,特别是员工的安全素质和责任意识对安全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草案专门增加了新的内容,在保护员工权利、加强员工义务、提高员工素质、规范员工岗位操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追加了三个主要内容。一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利,如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晓权、对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统制权、拒绝违章指挥、强制危险工作的权利、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权利等。二是员工有义务遵守本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安全培训,发生事故后听从统一指挥,协助事故调查。三是规定和要求员工资质和岗位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
该法案还在整理监督体系、加强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修改。省人大有关部门结合审议意见深入研究,修改法律文本,提交二次审议。
相应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