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计划
随着
《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养老机构各种服务人员的资质、建筑环境、设施设备、合同、管理及资质、分工、专业要求等都有规定。设定生活护理、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医疗、居家生活护理、饮食、教育、快递、交通与平静等21个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每项服务都有具体的操作和量化指标。通过定期评估养老机构的服务,收集问题和数据,及时进行问题的分类、整理、改进等。强调老年人群体的针对性和可衡量性,推进人力资源配置的具体化和规范化,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保障居住在其中的老年人获得优质、安全的服务。
目前山西省有养老机构800多个,但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的制定对规范我省养老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机构的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山西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惠民新政策。
山西省各市人民政府、各省委、办公、厅、局、中央机关: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养老机构服务规范》(人社部发〔2016〕37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以下通知相关事项
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因缴费年限(含认定缴费年限,不含换算工作年限)每月增加5元。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按10年计算。
调整方式包括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
具体调整政策为: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认定缴费年限,不含换算工龄)每年增加3元)不满1年按年计算)。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按10年计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时,按照与其职位(职级)相对应的2016年12月同职位)职级)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原企业劳动人事部劳动者发〔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劳动者,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最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17年1月开始,我省将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