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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报告

出题报告是项目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选题计划,确定项目方向后,报上级批准。主要是这个题目必须研究,说明有条件的话怎么准备。也可以说是主题论证和设计。开题报告是提高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

“研究方法”部分需要我们的研究小组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或步骤。一般来说,作为研究性学习的研究方法,有实地调查(在组织学生学习的地方进行实地调查,得出结论的方法)、问卷调查),根据被实验者的状况和想知道的内容设置几个问题,以问卷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的方法)、人物采访)在课题的研究中,必须根据我们课题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研究方法,不一定要包罗万象,只要实用即可。

因为启动一个项目必然需要一些资金,所以最后,粗略估算一下数据收集需要多少资金、实地调查的费用、问卷的打印发放费用、项目小组占用的空间费用、相关资料、最终报告等资料的打印费用等。俗话说“军队不动,饲料先行”,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课题的研究必然变得困难,无从下手,半途而废。所以,项目资金一定要从项目一开始就做好估算,没有做好准备,才能真正做好这个项目的研究。

这是本研究的管理范畴,但不容忽视。由于管理不善,学生无法明确自己的责任,有时旷工,有时互相推脱,有时重复工作。因此,项目参与者的组织分工是不可缺少的。最好将所有参加研究的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各组由民主选举选出组长,组长负责小组的任务分配和实施。然后,根据本课题的情况,将相关的研究任务分为几个部分,一个小组负责一个部分。最后,由领导组织人员进行总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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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合毕业设计主题,与参考文献链接,是参考文献的总结;

四.论文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内容丰富,不要轻易写,要充实。每周填写一次的话,可能需要2-3周,但至少需要5周。

两个。完成项目的预期目标、关键理论和技术、技术指标、计划和主要措施。

开题报告(范文30篇)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治实践有过辉煌的成就,但10年__却使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萎靡不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步入正轨,特别是我国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这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果,建立了正式合理的法律体系,中国从根本上实现了从无法到合法的历史性转变。但与此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因为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由上而下构建的。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人们关注法律制度的逻辑合理性,但没有充分重视社会事实、规则与事实的关系。许多法律规范无论人们的现实生活如何都被忽视,或者与社会习俗和生活实践不同,因此没有得到自觉有效的遵守。第二,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放大,传统道德因素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像《秋菊打官司》主角秋菊这样的人无能为力,传统道德不允许的“坏人”可以自由。法治形式在法治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一一列举。

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制度的事实理论吸收了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精华,同时进行了法律的解释学和社会实证主义的研究,结合这些研究方法实现了对法律更深的理解。对我国法学理论界有意识地开辟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学研究新时代,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近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作者对本文的选题进行了长时间的数据收集,数据收集的范围也涵盖了中外着作、网络期刊等多种形式的资料。根据我能收集到的资料,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还很薄弱。关于制度法学理论,学术界普遍的态度认为仍然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根据我现在接触的资料,制度法学理论以漫画自身的着作为中心。爱丁堡大学还为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举办了研讨会,并在会后以书籍的形式发表了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能力有限,我无法得到这些有价值的信息。这是对研究制度法学理论的遗憾。

在上述期刊中,全面阐述制度法学本体论和方法的是张文显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的认识论方_和本体论》。文章认为,制度法学理论之所以能够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主要在于将法律视为制度事实,提出了传统法学流派〔主要是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法学研究方法的突破和重组的新法律本体论观点。其他文章内容大同小异,客观评价机构法的优劣。讨论了制度法学中另一个重要概念“实践理性”和实践理性与制度事实的关系。

进行独特而深刻的探讨的是梁晓俭教授写的《实践理性:一种方_意义上的探究》这篇文章。本文指出制度法学的作者们提出的“法律是制度性事实”的理论体现了制度法学作者们在法学研究中试图将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的用心。法律作为制度事实,规则和规范既有思想客体意义上的存在,也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存在。因此对于法学的研究必须综合分析实证研究方法和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加之制度事实的存在依赖于规则对客观事件的解释,但体现在法律规则背后的必然是制定规则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的,也是体现出来的

了他们的道德和价值观,所以要想知道规范具有何种性质,就必须首先弄清楚理性行为的性质,而这里的理性行为便是实践理性。通过实践理性,制度法学把解释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研究之中。最终实现了制度事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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